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白陽)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向公眾征求意見,引發各界關註。專家指出,該征求意見稿的出台意味著去年以來中央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的“限令”將走向常態化、法制化,黨政機關“豪華辦公樓”等老大難問題有望戴上制度“緊箍咒”。
  據悉,自26年前頒佈《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以來,國家層面發佈的樓堂館所管理文件已超過十個。但是,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制度已發生巨大變化,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實際需要。十八大以來,中央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控制持續升級,去年七月,中辦、國辦下發通知,明確要求黨政機關五年內不得新建樓堂館所,嚴控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劍指部分黨政機關的“奢靡之風”。
  遏制“豪華辦公樓”等問題,除了用行政命令下猛藥,更要以長效機制建立良性循環。與此前的暫行條例和規範文件相比,本次征求意見稿從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的審批程序、資金來源、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等整體環節作出明確要求,讓條例可操作性和震懾力大大增強。
  在審批程序上,舊版暫行條例沒有對項目審批作出程序性規定,而征求意見稿則要求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增加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制度等審批環節;在資金來源上,征求意見稿指出,樓堂館所建設不得使用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集資或者攤派,特別是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值得註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以專章形式詳細規定了樓堂館所建設中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為項目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評審批、節能審查等手續的,違反規定安排和撥付財政性資金的,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卻要求項目單位開工建設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建設;已經建成的將騰退或者沒收、拍賣處理;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若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是監督制度的確立。過去的暫行條例僅原則性規定各級審計、監察、銀行、計劃、統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樓堂館所建設進行監督。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孝正對此表示,自我監督容易淪為形式,要規範樓堂館所的資金使用,必須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監督,加大“違規成本”。
  本次征求意見稿不僅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加強內部監督,而且還要求國務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項目建設。征求意見稿還特別規定,審批機關和項目單位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將項目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專家表示,樓堂館所奢靡之風的背後,是官員的特權意識作祟。辦公樓建得像皇宮,老百姓如何敢進?而工程建設領域頻發的腐敗案,更嚴重影響著黨政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在制度建立之後,還需以問責機制“釜底抽薪”,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才能讓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真正走到陽光下來。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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